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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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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停役人員之兵籍卡,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被判處徒刑人員之兵籍卡,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應另案保管,並列入「人事異動訂正表」通報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 二、判處徒刑人員,服刑期滿准予回役或因案判決無罪者,其兵籍卡由執行單位移送新屬單位列管,並按人事異動辦理通報,免予回役者,其兵籍卡依退伍人員之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第16條的規定,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停役的人員的兵籍卡應該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被判處徒刑的人員的兵籍卡應該由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另行保管,並且通報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的人事異動訂正表。 二、對於被判處徒刑的人員,如果案件判決無罪或者服刑期滿准許回役,其兵籍卡應該由執行單位轉交給新的單位管控,並且按照人事異動的辦法進行通報。對於免予回役的人員,其兵籍卡應該按照退伍人員的程序進行處理。 根據相關資料,例如《中華民國國防部留守業務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這些法規的目的在於保管逃亡或因案件停役的人員的兵籍卡,並確保在相關情況下進行適當的人事異動通報。這樣的處理方式有助於確保這些人員的身份和訊息得到正確地管理和更新。

  • 通緝名詞
  • 另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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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留守業務規程第 16 條規定:「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停役人員之兵籍卡,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被判處徒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留守業務規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