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退伍、解召或因故離營時,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應將當事人之兵籍卡裝入兵籍資料袋內,依照兵籍規則第廿三條各項規定,辦理移送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離營手續: 一、各執行單位所屬官兵離營時,以團管區為單位,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將離營名冊分送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 二、留守業務署收到前款離營名冊後,即將當事人兵籍卡轉移所屬團管區。 三、團管區收到執行單位及留守業務署所送退伍人員兵籍卡後,連同自存一份,一併裝入後備軍人資料袋內列管,俟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時,再分送新屬執行單位及留守業務署列管。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第15條的規定,當現役軍人退伍、解召或因故離營時,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應按照兵籍規則第23條的各項規定,辦理離營手續。具體的辦理方式如下: 1. 將離營人員的兵籍卡裝入兵籍資料袋內。 2. 按照團管區為單位,依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的規定,將離營名冊分送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 3. 留守業務署收到離營名冊後,將當事人的兵籍卡轉移給所屬團管區。 4. 團管區收到執行單位及留守業務署所送退伍人員的兵籍卡後,會連同自存一份,一併裝入後備軍人資料袋內進行列管。 5. 等到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時,團管區會再將列管的兵籍資料袋分送給新屬執行單位及留守業務署。 一個與留守業務規程第15條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名現役軍人決定退伍,他離營時,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會將他的兵籍卡放入兵籍資料袋中,並根據規程的要求,將退伍人員的兵籍卡轉移給所屬團管區。這樣做是為了方便以後的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時,能夠及時找到退伍人員的兵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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