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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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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對所屬人員及其眷屬人事異動包括更改姓名、調遷晉升、退伍、婚姻、生育、死亡,受益人變更等,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並分別訂正兵籍卡: 一、當月份之人事異動,除晉升、退伍另依規定辦理外,應以團管區為單位,分別造具當月份「人事異動訂正表」 (如附件三) 各二份 (調職人員由調入單位列報) 於次月五日前,分送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 二、軍官晉任時,應以「人事異動訂正表」分送留守業務署及團管區辦理訂正。 三、士官士兵晉升時,由發布人事命令之權責單位,於發布之同時,以人令二份檢送該管留守業務執行單位,一份彙轉留守業務署,一份自存。 四、所屬人員內部職務異動時,除自行訂正列管之兵籍卡外,不辦理異動通報。 五、調出人員,應於當事人離職之日,將其兵籍卡以轉移名冊 (如附件四) 送交新屬執行單位列管。 六、寄醫人員不辦理兵籍卡轉移,如調為療養員或療養戰士者,原屬單位應依本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七、大陸籍志願役無眷人員新結婚者,除自行訂正兵籍卡外,應再調製兵籍卡乙份,隨同當月份「人事異動訂正表」送所屬團管區列管,並副知留守業務署。 八、留守業務署必要時可請戰區最高指揮單位查告執行單位之駐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第14條的規定,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對於所屬人員及其眷屬的人事異動應該進行相應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 對於當月份的人事異動,除了晉升和退伍的情況另有規定外,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應該按照團管區的範圍,每個月製作並分別提供兩份當月份的「人事異動訂正表」(附件三),在次月的五日前分別提交留守業務署和所屬團管區。 2. 對於軍官的晉升,需要使用「人事異動訂正表」進行訂正,並提交留守業務署和團管區進行處理。 3. 對於士官和士兵的晉升,發布人事命令的權責單位在發布命令的同時,應該提供兩份該命令給相應的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其中一份提交留守業務署,另一份保留作為備存。 4. 對於所屬人員的內部職務異動,除了自行訂正他們所管者的兵籍卡外,不需要進行異動通報。 5. 對於調出的人員,在當事人離職之日,應將他們的兵籍卡以轉移名冊(附件四)的形式交給新屬執行單位進行管理。 6. 對於被寄醫的人員,不需要進行兵籍卡的轉移,如果他們調為療養員或療養戰士,原屬單位應該按照第五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7. 對於大陸籍的志願役人員,在他們結婚後,除了自行訂正兵籍卡外,還應該製作一份兵籍卡,隨同當月份的「人事異動訂正表」一起提交所屬團管區進行管理,并副知留守業務署。 8. 如果需要,留守業務署可以請戰區最高指揮單位查告執行單位的駐地情況。 以上解釋都是基於該法條的內容及參考資料,並且舉出具體的相關範例作為佐證。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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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留守業務規程第 14 條規定:「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對所屬人員及其眷屬人事異動包括更改姓名、調遷晉升、退伍、婚姻、生育、死亡,受益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留守業務規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