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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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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員之兵籍卡,應併同死亡案件保管,失蹤人員經發布視同死亡者,照死亡人員辦理,如經查明被俘,其兵籍卡併同兵籍資料移轉所屬團管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留守業務規程第17條規定,死亡人員的兵籍卡應當與死亡案件一起保管。如果有人失蹤並根據公告視同死亡,則應按照死亡人員的辦理程序處理。如果經查明失蹤人員被俘虜,則其兵籍卡應併入兵籍資料並轉交所屬單位的管區。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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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留守業務規程第 17 條規定:「死亡人員之兵籍卡,應併同死亡案件保管,失蹤人員經發布視同死亡者,照死亡人員辦理,如經查明被俘,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留守業務規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