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人員之兵籍卡,應併同死亡案件保管,失蹤人員經發布視同死亡者,照死亡人員辦理,如經查明被俘,其兵籍卡併同兵籍資料移轉所屬團管區。
留守業務規程第17條規定,死亡人員的兵籍卡應當與死亡案件一起保管。如果有人失蹤並根據公告視同死亡,則應按照死亡人員的辦理程序處理。如果經查明失蹤人員被俘虜,則其兵籍卡應併入兵籍資料並轉交所屬單位的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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