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家屬或遺族之戶籍,全部遷移他鄉鎮區時,應由其家屬或遺族主動通知遷出及遷入地鄉鎮區公所兵役單位,登記於扶助名冊內,並由遷出入鄉鎮區公所通知所屬團管區,現役軍人家屬遷出入通知單 (如附件五) 。
留守業務規程第18條規定當現役軍人的家屬或遺族全部遷移他鄉鎮區時,應由他們主動通知遷出和遷入地的鄉鎮區公所兵役單位,並將其登記在扶助名冊內。同時,遷出入的鄉鎮區公所也應通知相關的團管區。在通知中要包括現役軍人家屬遷出入通知單的內容,可以參考附件五。 參考資料: - 《陸軍各級單位家屬扶助辦法2020.12》 - 《中華民國國防部駐外武官家屬扶助實施要點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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