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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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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軍種四級以上醫院對作戰受傷人員收容治療或轉院時,應於廿四小時內通報 (如附件六) 留守業務署,並副知所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及各軍種總部軍醫署 (處)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第19條,各軍種四級以上醫院對作戰受傷人員收容治療或轉院時,應於廿四小時內通報留守業務署、所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以及各軍種總部軍醫署(處)。這條規定強制要求醫院在24小時內向相關單位提供作戰受傷人員的相關資訊,以便進行後續的跟進和處理。這樣可以確保留守業務署和相關單位能夠及時瞭解到作戰受傷人員的情況,並做出適當的應對措施。 參考資料:「國防部重大傷亡傷患分送轉院通報程序」,國防部軍醫署,2018年2月修訂

  • 收容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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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留守業務規程第 19 條規定:「各軍種四級以上醫院對作戰受傷人員收容治療或轉院時,應於廿四小時內通報 (如附件六) 留守業務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留守業務規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