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業務署接獲前條醫院作戰受傷人員通報後,應將受傷情形登記兵籍卡,並於七十二小時內造具作戰受傷人員名冊,分送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 人事參謀次長室、後勤參謀次長室、主計局、軍管區司令部,並通報省 (市) 兵役處,所屬團管區,轉知所屬縣市政府。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第20條,當留守業務署接獲醫院關於作戰受傷人員的通報後,該署需要將受傷情況登記在兵籍卡上,並且在72小時內製作作戰受傷人員名冊。這份名冊將會分送給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後勤參謀次長室、主計局和軍管區司令部。同時,該署還需要通報相關省(市)的兵役處和所屬的團管區,以便轉知所屬的縣市政府。這條規程的目的是確保有關部門能夠及時瞭解和處理作戰受傷人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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