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醫院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作戰傷癒歸隊人員造具名冊 (如附件七) 送留守業務署註記兵籍卡。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第 21 條,各級醫院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作戰傷癒歸隊人員造具名冊 (如附件七) 送留守業務署註記兵籍卡。這意味著各級醫院在每個月的十日前需要將上個月底傷癒並返回部隊的士兵名單送交留守業務署進行兵籍卡的註記。這樣可以保持士兵的兵籍資料的同步更新,確保他們的歸隊情況得到適切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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