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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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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醫院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作戰傷癒歸隊人員造具名冊 (如附件七) 送留守業務署註記兵籍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第 21 條,各級醫院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作戰傷癒歸隊人員造具名冊 (如附件七) 送留守業務署註記兵籍卡。這意味著各級醫院在每個月的十日前需要將上個月底傷癒並返回部隊的士兵名單送交留守業務署進行兵籍卡的註記。這樣可以保持士兵的兵籍資料的同步更新,確保他們的歸隊情況得到適切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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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留守業務規程第 21 條規定:「各級醫院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作戰傷癒歸隊人員造具名冊 (如附件七) 送留守業務署註記兵籍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留守業務規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