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殘等之檢定,悉依「國軍衛生勤務及傷病官兵處理辦法」第八章之規定辦理。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第22條,傷病殘等的檢定要依照「國軍衛生勤務及傷病官兵處理辦法」第八章的規定進行。具體的規定內容需要參考「國軍衛生勤務及傷病官兵處理辦法」第八章,然而該文件的具體內容,沒有提供。因此,在這個場景下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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