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殘等經檢定後,應於十日內調製傷 (病) 殘申請撫卹與保險證明書 (如附件八) 四份,附相片二張,印鑑表 (如附件九) 三份,通報留守業務署,三等病殘及重、輕機障免附相片及印鑑,如係因公或作戰負傷者,應檢附所屬執行單位公傷證明書 (如附件一○) 一份。 鑑定醫院於發送傷殘通報 (如附件一一) 時,應對當事人之所屬單位職務、俸級或號次加給,確實查明註記。
留守業務規程第23條規定,在傷病殘等經檢定後,需要在十天內準備傷病殘申請撫卹與保險證明書、相片、印鑑表以及通報留守業務署。然而,三等病殘及重、輕機障的申請則不需要附帶相片和印鑑。如果是因公或作戰負傷的情況,則需要檢附所屬執行單位的公傷證明書。 根據傷殘通報,鑑定醫院在發送通報時,應該確實查明當事人所屬單位的職務、俸級或號次加給等細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