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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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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署收到前條通報後,即送會軍醫署對所報殘狀殘等詳實審,簽註鑑定意見後原件退還留守業務署。 前項殘等鑑定,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會同留守業務署及軍醫單位專案複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第 24 條,留守業務署在收到前條通報後會將案件送交給軍醫署進行詳實審核和鑑定意見的簽註。審核和鑑定意見完成後,原件將退回留守業務署。國防部可以視實際需要,與留守業務署和軍醫單位共同進行專案複查來對鑑定結果進行再次審查。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施行細則》,留守業務署收到通報後,會將案件移交給軍醫署進行詳實審核和鑑定意見的簽註。審核和鑑定意見完成後,原件會退還給留守業務署。國防部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與留守業務署、軍醫單位共同進行專案複查。 例如,如果有一名軍人在執行任務中受傷,留守業務署收到通報後會將該案件轉交給軍醫署進行詳實審核和鑑定意見的簽註。軍醫署根據該軍人的傷勢情況和相關醫療報告進行評估,並提供鑑定意見,然後將該意見簽註後的原件退還給留守業務署。在這個案例中,如果國防部覺得需要進一步確認或複查該鑑定結果,可以與留守業務署、軍醫單位一起進行專案複查。

  • 名詞
  • 鑑定名詞
  • 複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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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留守業務規程第 24 條規定:「留守業務署收到前條通報後,即送會軍醫署對所報殘狀殘等詳實審核,簽註鑑定意見後原件退還留守業務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留守業務規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