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業務署依據軍醫署之鑑定,應於二日內發布傷殘令 (如附件一二) 並副知原屬執行單位及所屬團管區,轉知省 (市) 兵役處,所屬縣 (市) 政府。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第 25 條,留守業務署應在兩天內根據軍醫署的鑑定發布傷殘令,並副知原屬執行單位及所屬團管區,同時轉知省(市)兵役處和相關的縣(市)政府。這是確保有關傷殘情況得到相關單位的通知和處理的規定。 參考資料:《國軍留守業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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