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義務役期滿傷病患人員留醫軍醫院屆滿一年,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輔導會、省 (市) 政府及有關單位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須繼續治療者,由地方政府接收護送至收容醫療機構治療或依其志願回家療養。 二、因傷病成殘不堪繼續服役,經鑑定合於就養者,安置榮家就養。 前項人員由其所屬團管區辦理列管或除管。
留守業務規程第 26 條規定了當服義務役期滿的傷病患人員在留醫軍醫院屆滿一年後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這些人員可以有兩種處理方式: 1. 需要繼續治療的人員,可以由地方政府接收護送至收容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或根據其意願回家療養。 2. 因傷病成殘不堪繼續服役,經鑑定合於就養的人員,可以安置到榮家就養。 根據這項法規,這些人員將由其所屬團管區負責列管或除管的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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