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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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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員之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死亡公文之發布與轉達依狀況使用通報(如附件一三)或電報(如附件一四)均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對所屬或配屬人員死亡時,應通報留守業務署及其上級部隊長,並應註明其俸級或號次加給,因病死亡者應附送兵籍表副本,以算給卹年限。 三、在退伍生效日期之後尚未離營而死亡者,應註明延期離營日期及原因,並發布死亡通報令,如已辦理離營手續仍繼續住院就醫死亡者,則不發布死亡通報令。 四、各級醫院對傷(病)患人員死亡時,應通報留守業務署及其所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 五、職務調動人員於營外死亡時,由新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依前款程序發送死亡通報。 六、應征召人員於入營或退伍途中死亡時,由當地團管區會同憲警機關處理,並通知所屬團管區,依程序發送死亡通報。 七、留守業務署接到死亡通報後,應即發布命令(如附件一五)分別轉達有關單位。 八、團管區接到命令後,應即通知所屬縣(市)政府並副知省(市)兵役處及所屬鄉鎮區公所,轉知其家屬,如死亡者之家屬僑居國外者,報由國防部轉請外交部,或僑務委員會通知之。 九、各級單位對死亡原因,係為公務抑屬個人行動致死,應詳予述明,若因特殊事故無法迅速查明事實時,亦應先行通報,並以最迅速方法查明詳因,函知留守業務署。 十、各級單位所屬人員死亡時,如有逕行通知其家屬之必要,應同時通知所屬團管區會知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第27條的規定: 一、死亡公文的發布和轉達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可以使用通報或電報的方式。 二、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在所屬或配屬人員死亡時,應通報留守業務署和上級部隊長,並記錄其俸級或號次加給,對於因病死亡的人員還應附上兵籍表副本,以計算給卹年限。 三、尚未離營而在退伍生效日期之後死亡的人員,應註明延期離營日期和原因,並不發布死亡通報令。如果已辦理離營手續但仍在住院就醫時死亡,則不發布死亡通報令。 四、各級醫院在傷(病)患人員死亡時,應通報留守業務署和其所屬的留守業務執行單位。 五、職務調動人員在營外死亡時,由新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按照前款程序發送死亡通報。 六、應征召人員在入營或退伍途中死亡時,由當地團管區會同憲警機關處理,並通知所屬團管區,按照程序發送死亡通報。 七、留守業務署接到死亡通報後,應立即發布命令,分別轉達相關單位。 八、團管區接到命令後,應通知所屬縣(市)政府,並副知省(市)兵役處和所屬鄉鎮區公所,轉告死者的家屬。如果死者的家屬居住在國外,應報由國防部轉請外交部,或僑務委員會通知之。 九、各級單位對於死亡原因,如果是因為公務或個人行為導致的死亡,應詳細說明。如果因特殊事故無法迅速查明事實,也應該先行通報,並以最迅速的方式查明詳細原因,函知留守業務署。 十、各級單位所屬人員死亡時,如果有必要直接通知家屬,應同時通知所屬團管區和縣市政府。 依據《武官升階制度調整辦法》的規定,當軍人晉升或降職時,其所屬單位應即時將晉降任命書副本送交國防部、中華民國國防部軍事監察檢察官、國防部退輔會、國防部人員處理中心、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訓練部﹐及享受俸或工俸的單位執行。 根據《榮民福利法》第七十九條,榮譽待遇金為榮譽軍事幹部、榮民事務主管機關官員及莒光產業轉型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之警佐級或簡任缺職所占津貼、通隨津貼、榮休津貼、減半退伍費、榮譽卡通行費用及本法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各項待遇金,並應繳納國民年金。 參考資料:榮民福利法(國防部) – 第7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028#t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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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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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留守業務規程第 27 條規定:「死亡人員之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死亡公文之發布與轉達依狀況使用通報(如附件一三)或電報(如附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留守業務規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