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員之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留守業務執行單位發現所屬人員作戰或因公失蹤生死不明時,經研判後,即通報留守業務署。 二、留守業務署接到失蹤通報經查核屬實後即發布失蹤令,通知有關單位及所屬團管區轉知所屬縣市政府,通知其家屬,並辦理家屬安撫事宜。 三、失蹤人員經證實被俘時,留守業務署即撤銷其失蹤令,如歸隊時,由執行單位通知留守業務署,轉知所屬團管區,通報所屬縣市政府,通知其家屬,並副知所屬鄉鎮區公所。 四、留守業務署對作戰或因公失蹤自查報有案之日起,陸上逾一年,海上空中逾六個月仍無消息者,由留守業務署依前條死亡人員之規定辦理。
留守業務規程第 28 條規定了失蹤人員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款,當留守業務執行單位發現其所屬人員作戰或因公失蹤生死不明時,在經研判後,應立即通報留守業務署。留守業務署收到失蹤通報後,經查核屬實後,將發布失蹤令,通知相關單位、團管區轉知所屬縣市政府,並通知失蹤人員的家屬,同時辦理家屬安撫事宜。當失蹤人員被證實被俘時,留守業務署將撤銷失蹤令,並通知執行單位、團管區,轉知所屬縣市政府,同時通知失蹤人員的家屬,並副知所屬鄉鎮區公所。如果失蹤人員在留守業務署自查報案後陸上逾一年,海上空中逾六個月仍然沒有收到消息,則留守業務署將按照前一條死亡人員的規定辦理。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的相關資料,留守業務署負責管理失蹤人員,確保及時的通知相關單位和家屬,並根據情況做出適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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