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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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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員遺骸安葬暨遺物處理,依「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處理辦法」辦理外,其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應於遺骨遺物處理時,調製遺骨遺物名冊 (如附件一六) 五份,一份存查,一份送留守業務署,一份送陸軍供應司令部經理署,一份送所屬團管區,一份隨同遺骨遺物送交當地後勤支援單位接收後送,無遺骨者應附埋葬紀錄 (如附件一七)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第29條,當處理死亡人員的遺骸和遺物時,除了要依據「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處理辦法」辦理之外,留守業務執行單位還應該製作五份遺骨遺物名冊(附件一六),其中一份留存查閱,一份送交留守業務署,一份送交陸軍供應司令部經理署,一份送交所屬團管區,另外一份隨同遺骨遺物一起送交當地後勤支援單位接收後進行處理。如果沒有遺骨的情況下,應留存埋葬紀錄(附件一七)。 參考資料: -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處理辦法(2014年修正)。 - 留守業務規程(2011年修正)。 範例資料: 根據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處理辦法,當一名官兵在軍隊服役期間不幸死亡,其遺骸和遺物應該按照相關辦法進行處理。在執行此程序時,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應該製作五份遺骨遺物名冊,其中一份存查,以方便日後查閱使用,一份送交留守業務署,以便監督和掌握相關資料,一份送交陸軍供應司令部經理署,以提供相關單位進一步處理和追蹤,一份送交所屬團管區,以便當地單位進行管理和追蹤,最後一份隨同遺骨遺物送交當地後勤支援單位接收後進行相應的處理和運送。如果某些情況下沒有遺骨可供處理,則應該留存相關的埋葬紀錄,以便日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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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留守業務規程第 29 條規定:「死亡人員遺骸安葬暨遺物處理,依「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處理辦法」辦理外,其留守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留守業務規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