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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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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之管理,以兵籍卡行之,凡服現役三個月以上之軍人,均應建立兵籍卡 (如附件一)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第11條的規定,擁有服役三個月以上的軍人,都應該建立兵籍卡。這個兵籍卡可能是一種文件或證件,用於管理留守業務。具體的內容和格式可能可以參考附件一的範例。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軍人的身分和權益,提供有效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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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留守業務規程第 11 條規定:「留守業務之管理,以兵籍卡行之,凡服現役三個月以上之軍人,均應建立兵籍卡 (如附件一)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留守業務規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