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籍卡建立及列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於服役人員初次入營十五日內,飭當事人填報兵籍卡三份,並根據人事資料查核相符後,除一份存查外,兩份分送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 (無眷在臺者填報二份團管區免送) 。 二、應召或志願入營之後備軍人,由所屬團管區將當事人之兵籍卡抽出校正後,一份送該團管區留守業務承辦人,一份送入營單位,一份送留守業務署列管。 三、在教育召集期間,志願留營者,其兵籍卡應由所屬團管區分別依本條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四、服役期滿志願留營人員兵籍卡,由執行單位檢出登記留營年限後繼續列管,並以團管區為單位,繕造志願留營名冊 (如附件二) ,分送留守業務署,所屬團管區,及縣市政府辦理登記與繼續列管事宜。 五、憲兵訓練中心代訓之警官警察學校學生,依本條第一款之規定,建立兵籍卡三份,俟結訓返校時,送其所屬團管區納入後備軍人資料袋。六、大專學生於預備軍官分科教育時,由該訓練單位依本條第一款之規定,負責建立兵籍卡,分送有關單位列管。
留守業務規程第12條是關於兵籍卡建立及列管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 一、服役人員入營後十五日內,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應要求當事人填報兵籍卡三份,並核對人事資料後,兩份送交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如果沒有眷屬在台者,則只需填報二份送交團管區),一份存查。 二、應召或志願入營的後備軍人,所屬團管區應修正其兵籍卡,一份送交該團管區的留守業務承辦人,一份送交入營單位,一份送交留守業務署列管。 三、在教育召集期間,志願留營者的兵籍卡,應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所屬團管區辦理。 四、服役期滿志願留營人員的兵籍卡,在登記留營年限後繼續列管,並以團管區為單位,製作志願留營名冊,分送留守業務署、所屬團管區和縣市政府進行登記和繼續列管。 五、憲兵訓練中心代訓的警官警察學校學生,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建立兵籍卡三份,待訓練結束返回學校時,送交其所屬團管區納入後備軍人資料袋。 六、預備軍官分科教育期間的大專學生,由相關訓練單位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負責建立兵籍卡,並分送有關單位進行列管。 根據《陸海空軍官兵志願留營入營及續服現役甄選實施計畫》,在台灣,有志願留營者需填寫兵籍卡,並送交相關單位進行登記和列管。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團管區、以及縣市政府都有相關責任和程序,以保障志願留營人員的兵籍管理和服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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