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市) 政府應督導所屬縣市政府,負責執行左列事項: 一、學生保留學籍及優先就學,由教育機關主辦,役政機關協辦。 二、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及優先就業,分別由人事、教育、社政、建設、農林機關主辦,役政機關協辦。 三、應征召服役軍人家屬優待,暨貧困家屬生活扶助,由役政機關主辦,其他有關機關協辦。 四、傷患軍人退伍後之就醫,由役政機關主辦,衛生機關協辦。 五、殘廢軍人退伍後之安置及資遣,由役政機關主辦,教育、社政機關協辦。 六、死亡軍人葬祭及褒揚入祀,由民政及役政機關主辦。 七、遺族教養,由役政機關主辦,教育、社政機關協辦。 八、忠烈祠及軍人公墓之設置及管理,由民政及役政機關主辦。 九、有關留守業務協調連繫,由役政機關主辦。
根據上述法規,留守業務規程第10條明確規定了省(市)政府的督導責任,並列舉了省(市)政府應負責執行的事項。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項釋義的解釋: (一) 學生保留學籍及優先就學 該事項由教育機關主辦,役政機關協辦。意即在留守期間,學生可以保留其學籍並享有優先就讀的權利。教育機關負責具體執行這一責任,役政機關則協助提供相關支援。 (二) 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及優先就業 該事項由人事、教育、社政、建設、農林機關主辦,役政機關協辦。意即在留守期間,職工可以保留其底缺年資並享有優先就業的權利。相關的人事、教育、社政、建設、農林機關負責具體執行這一責任,役政機關協助提供相關支援。 (三) 應征召服役軍人家屬優待,暨貧困家屬生活扶助 該事項由役政機關主辦,其他有關機關協辦。意即在留守期間,應征召服役軍人的家屬可以享受優待待遇,並提供貧困家庭的生活扶助。役政機關是主要負責執行這一責任的機關,其他相關機關協助提供相關支援。 (四) 傷患軍人退伍後之就醫 該事項由役政機關主辦,衛生機關協辦。意即在留守期間,傷患軍人退伍後可以享受就醫的權益。役政機關是主要負責執行這一責任的機關,衛生機關協助提供相關支援。 (五) 殘廢軍人退伍後之安置及資遣 該事項由役政機關主辦,教育、社政機關協辦。意即在留守期間,殘廢軍人退伍後可以享受安置和資遣的權益。役政機關是主要負責執行這一責任的機關,教育和社政機關協助提供相關支援。 (六) 死亡軍人葬祭及褒揚入祀 該事項由民政及役政機關主辦。意即在留守期間,對於死亡的軍人,民政和役政機關負責主辦相關的葬祭和褒揚入祀的事宜。 (七) 遺族教養 該事項由役政機關主辦,教育、社政機關協辦。意即在留守期間,遺族可以得到教育和社會福利機關的支援。役政機關負責主要執行這一責任,教育和社政機關協助提供相關支援。 (八) 忠烈祠及軍人公墓之設置及管理 該事項由民政及役政機關主辦。意即在留守期間,建立和管理忠烈祠和軍人公墓由民政和役政機關負責。 (九) 有關留守業務協調連繫 該事項由役政機關主辦。意即在留守期間,役政機關負責協調和連繫相關的留守業務。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軍事教育條例」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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