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眷業務處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國防部負責軍眷服務政策之制定。 二、各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負責所屬軍眷服務業務之執行。 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 (以下簡稱留守署) 負責國軍軍眷救助、服務等有關業務之執行。
軍眷業務處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國防部負責軍眷服務政策之制定。 二、各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負責所屬軍眷服務業務之執行。 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 (以下簡稱留守署) 負責國軍軍眷救助、服務等有關業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