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軍眷係指下列當事人之眷屬領有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者而言: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現役軍官、士官或士兵作戰立功依規定報奉國防部核准結婚者。 三、國軍派赴特殊地區特種工作人員存記有案者。 四、在學期間之軍事學校學生。但中正預備學校學生不在此限。 五、各軍事院、校編制內聘任文職教員。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3條,該法規針對「軍眷」進行了定義。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軍眷指的是具備以下身份並持有相關證件的眷屬: 1. 志願役軍官、士官和士兵。 2. 現役軍官、士官或士兵,根據規定因作戰立功報奉國防部核准結婚者。 3. 國軍派赴特殊地區從事特種工作人員並有相關記錄者。 4. 在軍事學校就讀的學生。但中正預備學校學生不在此限。 5. 各軍事院校編制內聘任的文職教員。 舉例來說,根據第2項規定的情況,如果一名現役軍官因作戰立功被核准結婚,他的配偶就有資格成為軍眷。同樣地,根據第4項規定,如果一名學生就讀軍事學校,並經確認身份後,他的家屬也可以成為軍眷。這些都是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所形成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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