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軍眷係指下列當事人之眷屬領有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者而言: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現役軍官、士官或士兵作戰立功依規定報奉國防部核准結婚者。 三、國軍派赴特殊地區特種工作人員存記有案者。 四、在學期間之軍事學校學生。但中正預備學校學生不在此限。 五、各軍事院、校編制內聘任文職教員。
本辦法所稱軍眷係指下列當事人之眷屬領有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者而言: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現役軍官、士官或士兵作戰立功依規定報奉國防部核准結婚者。 三、國軍派赴特殊地區特種工作人員存記有案者。 四、在學期間之軍事學校學生。但中正預備學校學生不在此限。 五、各軍事院、校編制內聘任文職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