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軍眷係指下列當事人之眷屬領有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者而言: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現役軍官、士官或士兵作戰立功依規定報奉國防部准結婚者。 三、國軍派赴特殊地區特種工作人員存記有案者。 四、在學期間之軍事學校學生。但中正預備學校學生不在此限。 五、各軍事院、校編制內聘任文職教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