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臺、澎、金、馬或指定地區設籍定居之眷屬 (含遺眷、無依軍眷) ,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定登記有案者,依下列規定發給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 一、父母、配偶未任公職 (含聘雇) 、未支領退休俸及未滿二十歲之子女(限二口) 未婚無業,或滿二十歲以上在學 (不含重、選修及空中大學或全公費之學校) 未婚無業或因殘障、痼疾其等級為重度者,均發給軍眷補給證。 二、任公職 (含聘雇) 或支領退休俸之父母、配偶及滿二十歲以上之子女未婚無業不在學及當事人外調或撫卹期滿家庭貧困者,均發給軍眷身分證。 前項軍眷補給證及軍眷身分證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 一、當事人已退伍並支領一次退伍金者。 二、當事人已免職或撤職者。 三、眷屬定居國外、留學者。 四、眷屬死亡、失蹤、配偶離婚或子女為人收養者。 五、眷屬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其執行期間尚在三個月以上者。 六、遺眷、無依軍眷再婚者。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4條,當事人在臺、澎、金、馬或指定地區設籍定居之眷屬(包括遺眷、無依軍眷),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定登記有案者,可以申請發給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具體申請資格根據以下規定: 1. 如果父母、配偶未任公職、未支領退休俸及未滿二十歲之未婚無業子女(限兩口)或滿二十歲以上在學但未婚無業或因殘障、痼疾等級為重度者,可以發給軍眷補給證。 2. 如果父母、配偶及滿二十歲以上未婚無業子女任公職或支領退休俸,且未婚無業及不在學或當事人外調或撫卹期滿家庭貧困者,可以發給軍眷身分證。 然而,根據該條第五項,以下情況不予發給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 1. 當事人已退伍並支領一次退伍金。 2. 當事人已免職或撤職。 3. 眷屬定居國外或留學。 4. 眷屬死亡、失蹤、配偶離婚或子女被他人收養。 5. 眷屬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且執行期間尚在三個月以上。 6. 遺眷或無依軍眷再婚者。 以上解釋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進行,具體內容可以參考法源資訊中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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