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眷、無依軍眷再婚時即喪失原有配舍居住權,但當事人之父母或未成年之子女仍需繼續居住者,不在此限。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遺眷、無依軍眷再婚後,原本的配舍居住權將會喪失,不得再繼續居住。然而,如果當事人有父母或未成年子女需要繼續居住,則不受此限制。 可參考資料:《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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