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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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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眷、無依軍眷再婚時即喪失原有配舍居住權,但當事人之父母或未成年之子女仍需繼續居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遺眷、無依軍眷再婚後,原本的配舍居住權將會喪失,不得再繼續居住。然而,如果當事人有父母或未成年子女需要繼續居住,則不受此限制。 可參考資料:《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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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遺眷、無依軍眷再婚時即喪失原有配舍居住權,但當事人之父母或未成年之子女仍需繼續居住者,不在此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