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眷舍分配,以一戶一舍為限,由軍種單位核定,其配偶擔任公教職已配有眷舍或補助貸款、購宅者,不得重配 (貸) ,凡申請配舍或價購眷、國宅及輔助貸款購宅者,均應填具保證書送核定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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