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重配眷舍之處理規定如下,當事人或軍眷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一、配兩眷舍者,收回其後配之眷舍,如係重建眷國宅,則收回先配之眷舍,或後建之眷國宅。 二、配舍又貸款者,不論其先配舍後貸款或先貸款後配舍,均收回所配眷舍,若所配眷舍已奉准重建國宅,則收回其全部貸款與貼息。 三、貸款、購宅兩次者收回其兩次貸款中最高額之全部貸款與貼息及後購之眷國宅。 四、對重複申請配舍或貸款購宅之當事人,及後核定配舍、貸款購宅之單位業務主管與承辦人之過失,均應嚴予追究議處。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38條的規定,對於重配眷舍的處理,當事人或軍眷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具體來說,根據這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需要收回配舍或貸款: 1. 配兩眷舍的情況下,收回後配之眷舍。如果是重建眷國宅,則收回先配之眷舍,或後建之眷國宅。 2. 配舍又貸款的情況下,不論先配舍後貸款或先貸款後配舍,均收回所配眷舍。如果所配眷舍已經獲得准許重建國宅,則收回其全部貸款和貼息。 3. 貸款購宅兩次的情況下,收回其兩次貸款中最高額的全部貸款和貼息,以及後購的眷國宅。 4. 對於重複申請配舍或貸款購宅的當事人,以及後續核定配舍、貸款購宅的單位業務主管和承辦人有過失的情況下,均應予以追究和議處。 這些規定旨在避免重複享有配舍或貸款購宅的利益,以確保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資源的目的。 參考資料: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86年1月22日修正版) 資料來源: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網站(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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