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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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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舍註銷必要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房屋損壞嚴重無修繕價值者。 二、廢置無人住用並不堪配置者。 三、因災害倒塌已無使用價值者。 四、地方政府興辦公共工程須拆遷者。 五、奉准原地重建、改建,原有眷舍必須拆除者。 發生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時,現役或外職停役及退伍除役人員,依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37條,眷舍註銷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一、房屋損壞嚴重無修繕價值;二、廢置無人住用並不堪配置;三、因災害倒塌已無使用價值;四、地方政府興辦公共工程需要拆遷;五、獲准在原地進行重建或改建,必須拆除原有眷舍。當發生第一款和第三款情況時,現役或外職停役及退伍除役人員可以根據該辦法第34條進行相應處理。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國防部於2002年修正公布之《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2. 2001年1月3日國防部發布之《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修正條文 範例:根據第一項第一款,如果眷舍經檢測後確認損壞嚴重且無修繕價值,則可以進行註銷程序。

  • 註銷名詞
  • 第三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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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眷舍註銷必要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房屋損壞嚴重無修繕價值者。 二、廢置無人住用並不堪配置者。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