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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眷舍註銷必要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房屋損壞嚴重無修繕價值者。 二、廢置無人住用並不堪配置者。 三、因災害倒塌已無使用價值者。 四、地方政府興辦公共工程須拆遷者。 五、奉准原地重建、改建,原有眷舍必須拆除者。 發生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時,現役或外職停役及退伍除役人員,依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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