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或軍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外,並由眷村列管單位予以登記存案,若先後違反達三次者,撤銷其眷舍居住權。 一、深夜喧嘩,影響眷村安寧者。 二、妨礙風化者。 三、當事人或軍眷私設建物者。 四、在室內存放易燃及危險物品,或違章用電,影響安全者。 五、飼養飛禽,影響附近機場飛行安全者。 六、其他有影響眷村安寧與安全者。 依前二項之規定,撤銷眷舍居住權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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