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或軍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外,並由眷村列管單位予以登記存案,若先後違反達三次者,撤銷其眷舍居住權。 一、深夜喧嘩,影響眷村安寧者。 二、妨礙風化者。 三、當事人或軍眷私設建物者。 四、在室內存放易燃及危險物品,或違章用電,影響安全者。 五、飼養飛禽,影響附近機場飛行安全者。 六、其他有影響眷村安寧與安全者。 依前二項之規定,撤銷眷舍居住權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或軍眷有以下情形之一,眷村列管單位可以撤銷其眷舍居住權,並且需要通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登記存案。如果先前有三次以上違反情形的話,也可以撤銷其眷舍居住權。這些情形包括:夜間喧嘩干擾眷村安寧、破壞風化、私自建築建物、室內存放易燃或危險物品、違反用電規定,影響安全、飼養飛禽影響機場飛行安全、以及其他影響眷村安寧與安全的行為。根據前兩項的規定,撤銷眷舍居住權的程序將適用於第31條第2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修正為中華民國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國防部發布,民國98年10月14日,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2. 張博雅, 軍眷用地管理法制建構之研究-以臺北市永安眷舍為例, 國立成功大學碩士論文,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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