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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居住眷村之人如於眷村之內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或第一百七十六條行為之一經判刑確定者,應撤銷其配舍權或眷舍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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