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眷村之人如於眷村之內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或第一百七十六條行為之一經判刑確定者,應撤銷其配舍權或眷舍居住權。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如果居住在眷村內的人在眷村內犯下刑法第174條、第175條或第176條中的行為並經過確定判刑,將撤銷其配舍權或眷舍居住權。 範例: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84號解釋,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35條的目的在於維護眷舍管理秩序和保護眷村內的人民安全。如果有眷舍居民在眷村內犯下重大刑事犯罪,撤銷其配舍權或眷舍居住權是為了保障眷村居民的安全和法治原則的遵守。例如,如果有人在眷村內涉嫌販毒或故意傷害他人並被判刑,根據該法條,他的配舍權或眷舍居住權可能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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