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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役或外職停役及退伍徐役人員眷舍遭受重大災害損壞者,得向軍種單位申請依軍方規定之房地規格於原地自力復建,軍方不再負責復建或分配。對於自力復建之房屋於眷村重建時,應無條件配合重建,並同意由軍方拆除該復建之房屋。於三個月內如不願自力復建而自行另謀居住者,保留眷村重建輔助購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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