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或外職停役及退伍徐役人員眷舍遭受重大災害損壞者,得向軍種單位申請依軍方規定之房地規格於原地自力復建,軍方不再負責復建或分配。對於自力復建之房屋於眷村重建時,應無條件配合重建,並同意由軍方拆除該復建之房屋。於三個月內如不願自力復建而自行另謀居住者,保留眷村重建輔助購宅權益。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34條,現役或外職停役及退伍徐役人員眷舍遭受重大災害損壞後,可以向軍種單位申請在原地自行重建房屋,軍方不需負責復建或重新分配。對於進行自行重建的眷戶,在眷村進行重建工程時,應無條件配合重建,並同意由軍方拆除他們自行重建的房屋。如果在三個月內他們不願意自行重建,而選擇在其他地方自行解決居住問題,他們仍保留在眷村重建工程中獲得輔助購宅的權益。 參考資料: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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