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及外職停役人員,仍可繼續住用原有眷舍,但如新單位配有眷舍,或輔助貸款、購宅者,應予收回。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退伍除役及外職停役人員若仍需住用原有眷舍,可以繼續使用。但若他們已獲得新單位配給的眷舍,或者申請了輔助貸款購房,則應該將原有的眷舍收回。這意味著當這些人入伍後完成役期並退役或者需要停止在軍隊外執職時,如果他們有另外的住房選項,就必須讓原有的眷舍回歸給軍方或其他需要的人使用。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軍眷的配屬以及軍方資源的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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