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役及退役人員有前條第五款之情形經撤銷其眷舍居住權者,其共同居住之眷屬為志願役軍人時,得依申請直接改配該眷屬。 遺眷、無依軍眷及外職停役人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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