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及退役人員有前條第五款之情形經撤銷其眷舍居住權者,其共同居住之眷屬為志願役軍人時,得依申請直接改配該眷屬。 遺眷、無依軍眷及外職停役人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32 條的規定,如果現役或退役人員的眷屬是志願役軍人,且有經撤銷其眷舍居住權的情況,則可以根據申請進行直接改配該眷屬。對於遺眷、無依軍眷和外職停役人員,則可以參照前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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