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眷舍居住權收回眷舍: 一、無子女之遺眷再婚其配偶為非軍人或政府已配予眷舍之人員者。 二、當事人、眷屬均死亡者。 三、出租、私自頂讓或經營工商業者。 四、眷舍未予進住或空置三個月以上者。 五、當事人因內亂罪、外患罪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受緩刑之宣告確定者。 六、當事人退伍後,轉任公職,另行配住眷舍,或申購政府貸款住宅者。七、眷戶私將所配眷舍轉讓、轉借或頂租於他人者。 八、凡列管眷村眷舍奉准收回標售、整建、遷建等,當事人或眷戶拒不搬遷者。 九、違反其他有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前項撤銷其居住權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遷出。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了撤銷眷舍居住權並收回眷舍的情形,包括以下內容: 一、無子女之遺眷再婚其配偶為非軍人或政府已配予眷舍之人員者。 範例:遺眷再婚後的配偶不是軍人,或是政府已經配給眷舍的人。 二、當事人、眷屬均死亡者。 範例:當事人和眷屬都已經過世。 三、出租、私自頂讓或經營工商業者。 範例:眷舍被出租給他人,或私自轉租給他人,或用於經營工商業。 四、眷舍未予進住或空置三個月以上者。 範例:眷舍未被居住或空置超過三個月。 五、當事人因內亂罪、外患罪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受緩刑之宣告確定者。 範例:當事人因受到判決而被判刑有期徒刑並未獲得緩刑。 六、當事人退伍後,轉任公職,另行配住眷舍,或申購政府貸款住宅者。 範例:退伍後轉任公職並獲得新的眷舍,或申請政府貸款購買住宅。 七、眷戶私將所配眷舍轉讓、轉借或頂租於他人者。 範例:眷戶將所配的眷舍轉讓、轉借或承租給他人。 八、凡列管眷村眷舍奉准收回標售、整建、遷建等,當事人或眷戶拒不搬遷者。 範例:眷舍被列管並獲准收回,但當事人或眷戶拒絕搬離。 九、違反其他有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範例:違反其他相關規定且情節嚴重的情況。 根據該條規定,當被通知撤銷居住權後,應在收到通知後三十天內搬離。 參考資料: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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