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 (營) 地自費興建之眷舍申請列管,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撥地或核准興建命令影本乙份。 二、建築平面關係位置圖乙份 (註明長寬尺寸及增建坪數) 。 三、營產單位建卡 (獲得) 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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