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於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死亡,其遺族眷補在核定之撫卹年限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遺族原領有眷補者,列為遺眷繼續補給。 二、留居國外原未領眷補之遺眷返國定居後,列為遺眷補給。 三、父母或配偶原擔任公職經辦一次退休者,列為遺眷補給。
當事人於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死亡,其遺族眷補在核定之撫卹年限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遺族原領有眷補者,列為遺眷繼續補給。 二、留居國外原未領眷補之遺眷返國定居後,列為遺眷補給。 三、父母或配偶原擔任公職經辦一次退休者,列為遺眷補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