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死亡,其遺族眷補在核定之撫卹年限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遺族原領有眷補者,列為遺眷繼續補給。 二、留居國外原未領眷補之遺眷返國定居後,列為遺眷補給。 三、父母或配偶原擔任公職經辦一次退休者,列為遺眷補給。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當事人於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死亡時,其遺族眷補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遺族的眷補處理辦法如下: 1. 如果當事人在死亡之前有領取眷補,則可以繼續獲得眷補。 2. 如果遺族原本在國外並未領取眷補,但返回國內定居後,可以列為遺眷補給的對象。 3. 如果父母或配偶在退休前曾擔任公職,並已經退休一次,則可以列為遺眷補給的對象。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當事人在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去世,其遺族眷補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則可以依照這些規定繼續獲得眷補的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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