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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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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眷遭受意外災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救助: 一、死亡者。 二、失蹤者。 三、重傷經軍、公立醫院證明符合國防部所定重傷救助標準者。但同一傷害以救助一次為限。 四、所住眷舍因颱風、地震、火災、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以致全毀或半毀者。有關救助及全毀、半毀之認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意外災害發生,如係因當事人之犯罪行為所致者,不得申請災害救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7條,國軍軍眷遭受意外災害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獲得救助: 一、死亡者。 二、失蹤者。 三、符合國防部所定重傷救助標準且經軍、公立醫院證明為重傷者。但對於同一傷害,僅能救助一次。 四、住所因颱風、地震、火災、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而全毀或半毀者。關於救助和判定全毀、半毀的標準由國防部制定。 然而,如果意外災害是由當事人的犯罪行為所導致,則無法申請災害救助。 參考資料: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00027)

  • 重傷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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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軍眷遭受意外災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救助: 一、死亡者。 二、失蹤者。 三、重傷經軍、公立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