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眷遭受意外災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救助: 一、死亡者。 二、失蹤者。 三、重傷經軍、公立醫院證明符合國防部所定重傷救助標準者。但同一傷害以救助一次為限。 四、所住眷舍因颱風、地震、火災、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以致全毀或半毀者。有關救助及全毀、半毀之認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意外災害發生,如係因當事人之犯罪行為所致者,不得申請災害救助。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7條,國軍軍眷遭受意外災害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獲得救助: 一、死亡者。 二、失蹤者。 三、符合國防部所定重傷救助標準且經軍、公立醫院證明為重傷者。但對於同一傷害,僅能救助一次。 四、住所因颱風、地震、火災、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而全毀或半毀者。關於救助和判定全毀、半毀的標準由國防部制定。 然而,如果意外災害是由當事人的犯罪行為所導致,則無法申請災害救助。 參考資料: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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