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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眷遭受意外災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救助: 一、死亡者。 二、失蹤者。 三、重傷經軍、公立醫院證明符合國防部所定重傷救助標準者。但同一傷害以救助一次為限。 四、所住眷舍因颱風、地震、火災、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以致全毀或半毀者。有關救助及全毀、半毀之認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意外災害發生,如係因當事人之犯罪行為所致者,不得申請災害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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