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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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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舍受災害嚴重以致無法居住者,各軍種單位得就事實需要,會同當地聯勤地區軍眷服務機構,設立臨時收容所,並供給膳宿,其辦理單位可依實際需要按口發給必要之食糧、衣物或救濟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當眷舍受到嚴重災害而無法居住時,各軍種單位可以設立臨時收容所,提供臨時的食宿,並根據實際需要提供必要的食糧、衣物或救濟金。根據這一條規定,軍方可以在災害發生後提供臨時的住所和基本生活需求的支援給受災的軍眷。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障軍眷在受災之後能夠得到適當的協助和照顧。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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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眷舍受災害嚴重以致無法居住者,各軍種單位得就事實需要,會同當地聯勤地區軍眷服務機構,設立臨時收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