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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眷舍受災害嚴重以致無法居住者,各軍種單位得就事實需要,會同當地聯勤地區軍眷服務機構,設立臨時收容所,並供給膳宿,其辦理單位可依實際需要按口發給必要之食糧、衣物或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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