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勤軍眷服務機構應於災害發生時主動調查軍眷災情,依規定予以救助。受災軍眷亦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自動向眷村自治會辦理登記 (散戶向聯勤各地區軍眷服務機構辦理登記) ,逾期不予受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