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聯勤軍眷服務機構應於災害發生時主動調查軍眷災情,依規定予以救助。受災軍眷亦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自動向眷村自治會辦理登記 (散戶向聯勤各地區軍眷服務機構辦理登記) ,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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