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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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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勤軍眷服務機構應於災害發生時主動調查軍眷災情,依規定予以救助。受災軍眷亦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自動向眷村自治會辦理登記 (散戶向聯勤各地區軍眷服務機構辦理登記) ,逾期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災害發生時,聯勤軍眷服務機構應主動調查軍眷的災情並提供救助。受災軍眷在災害發生後的30天內應該自行前往眷村自治會辦理登記(散戶則需要向聯勤各地區軍眷服務機構辦理登記),逾期則不予受理。 這一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該辦法是由國防部根據台灣法律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軍眷的權益和提供相關服務。在災害發生時,軍眷可能面臨生活上的困難,因此這一法條要求軍眷服務機構在災害發生時主動提供救助並進行調查。同時,受災軍眷被要求在災害發生後的一定期限內進行登記,以便軍眷服務機構能夠提供適當的支援和救助。 範例:如果發生颱風、地震等災害,國軍軍眷業務處理機構會主動前往災區調查軍眷的情況,例如房屋損壞、人員傷亡等。受災的軍眷會被要求在災害發生後的30天內前往各自的眷村自治會進行登記,以便獲得相應的救助和支援。逾期未登記的軍眷將無法獲得相關救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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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聯勤軍眷服務機構應於災害發生時主動調查軍眷災情,依規定予以救助。受災軍眷亦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