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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遺眷、無依軍眷之子女,持有現年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 (退休人員之無補子女可憑戶口名簿) 就讀下列學校者,可按各級學校之規定修業年限及學制依行政院核定之軍人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標準,於每學期申請補助。 一、就讀公立或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 二、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補習學校經教育主管機關承認其學籍者。 軍眷殘障子女就讀立案之啟聰、啟明或啟智學校、班者,其學雜費差額由國防部全額補助。 國軍駐外軍職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限額及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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