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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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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一、在校享有全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者。 二、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及函授性質之校班。 三、就讀幼稚園及托兒所者。 四、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及空中大學者。 五、休學或留級、重修之年級者。但因轉學 (系) 或重考而就讀於不同學校相近年級者,不在此限。 六、軍人配偶充任公教人員,並依中央公教人員生活律貼支給辦法之規定,已在公職機關領有其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七、子女滿二十歲已就業或已婚者。 八、子女在國外留學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以下情形之人不得獲得子女教育補助費: 一、在校享有全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者。 範例:一位學生在就讀期間,學校提供全額獎學金,包括學雜費全免。根據該法規,他不符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的資格。 二、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及函授性質之校班。 範例:一位學生在就讀期間,沒有在正式的學校註冊,而是參加了某個私人舉辦的補習班。根據該法規,他不符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的資格。 三、就讀幼稚園及托兒所者。 範例:一位學生目前就讀於幼稚園或托兒所。根據該法規,他不符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的資格。 四、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及空中大學者。 範例:一位學生目前在某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但他只是一位選讀生或者是在空中大學就讀。根據該法規,他不符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的資格。 五、休學或留級、重修之年級者。但因轉學 (系) 或重考而就讀於不同學校相近年級者,不在此限。 範例:一位學生在某個學年度休學或留級,或者需要重修某些科目。然而,如果他因為轉學或重考而在相似年級的不同學校就讀,則根據該法規,他仍然符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的資格。 六、軍人配偶充任公教人員,並依中央公教人員生活律貼支給辦法之規定,已在公職機關領有其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範例:一位軍人的配偶同時是一名公教人員,並已經根據中央公教人員生活律貼支給辦法獲得子女教育補助費。根據該法規,他們的子女不符合再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的資格。 七、子女滿二十歲已就業或已婚者。 範例:一位軍人的子女已經年滿二十歲且已經就業或已經結婚。根據該法規,他們的子女不符合再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的資格。 八、子女在國外留學者。 範例:一位軍人的子女目前在國外就讀。根據該法規,他們的子女不符合再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的資格。 整體而言,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子女教育補助費的公平與有效運作,以及確保資源的合理分配。根據這些限制,只有符合條件的人才能夠享受子女教育補助費的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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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一、在校享有全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者。 二、未具學籍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