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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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得委任後備指揮部,辦理領受家屬生活維持費人員之登記及列管事宜,並每年實施身分校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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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