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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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第 3 條,家屬可以領取家屬生活維持費。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失蹤人員經原部隊層報國防部依法停役的情況下,家屬可以領取生活維持費,根據失蹤地點的不同,陸上失蹤者可以領取九個月的生活維持費,而海上或空中失蹤者可以領取三個月的生活維持費。此外,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被俘人員經原部隊層報國防部依法停役的情況下,家屬可以領取生活維持費。即使被俘後情況不明,或經驗證在敵區遭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只要國防部認定未被敵方利用或成為敵方工作者,家屬可以繼續領取生活維持費。 參考資料: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第 3 條
- 羈押名詞
- 拘役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拘束名詞
- 核名詞
- 追繳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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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