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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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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失蹤或被俘人員之家屬(以下簡稱家屬),得依下列規定領受家屬生活維持費: 一、失蹤人員經其服務或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以下簡稱原部隊)層報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法停役者:自停役之日起,在陸上失蹤者,發給九個月;在海上或空中失蹤者,發給三個月。 二、被俘人員經原部隊層報本部依法停役者:自停役之日起發給。其被俘後狀況不明,或經證明在敵區遭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拘束經本部認定,未為敵利用或工作者,繼續發給。
  2. 2.失蹤或被俘人員已預借之薪餉,准予銷,不予追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第 3 條,家屬可以領取家屬生活維持費。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失蹤人員經原部隊層報國防部依法停役的情況下,家屬可以領取生活維持費,根據失蹤地點的不同,陸上失蹤者可以領取九個月的生活維持費,而海上或空中失蹤者可以領取三個月的生活維持費。此外,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被俘人員經原部隊層報國防部依法停役的情況下,家屬可以領取生活維持費。即使被俘後情況不明,或經驗證在敵區遭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只要國防部認定未被敵方利用或成為敵方工作者,家屬可以繼續領取生活維持費。 參考資料: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第 3 條

  • 羈押名詞
  • 拘役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拘束名詞
  • 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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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失蹤或被俘人員之家屬(以下簡稱家屬),得依下列規定領受家屬生活維持費: 一、失蹤人員經其服務或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