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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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家屬之待遇,指家屬生活維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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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第2條,本法規中所稱之家屬待遇乃指提供給國軍官兵家屬的生活維持費。該法規的範例資料不明確,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第十八條條文
-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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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