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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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或被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家屬生活維持費: 一、已歸來,經依法令規定回役、復職、退伍、免職者: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停發。 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死亡撫卹者:自發布傷亡通報令之次月起停發。 三、中途變節者:自查證屬實之次月起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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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失蹤或被俘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發給家屬生活維持費: 一、已歸來並依照法律規定回役、恢復職務、退伍、免職者:從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停發。 例子:某位被俘的國軍官兵在被敵方釋放後,依照軍事法規返回國內並恢復其原本的軍職,根據該規定,從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其家屬的生活維持費就停止發放。 二、根據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死亡撫卹的情況者:自傷亡通報令公布後的次月起停發。 例子:某位國軍官兵在作戰中不幸殉職,根據軍人撫卹條例,該官兵家屬獲得死亡撫卹金,從傷亡通報令公布後的次月起,家屬的生活維持費就停止發放。 三、中途變節的情況者:自經查證確實之次月起停發。 例子:某位國軍官兵在執行任務過程中變節,經調查核實後證實屬實,根據該規定,從查證確實的次月起,其家屬的生活維持費就停止發放。
- 法令名詞
- 復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軍人撫卹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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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