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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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家屬領受家屬生活維持費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其本人應領之家屬生活維持費: 一、喪失國籍:自喪失之日起停發。 二、經判處徒刑或受保安處分:自執行之日起停發。 三、配偶再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停發。 四、任公職:自任職之日起停發。 五、子女或孫子女已成年:自成年之次月起停發。但仍在學就讀或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 六、死亡: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
- 2.前項情形,後備指揮部得通知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家屬,檢附家屬協議書正本、本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存簿影本及最近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等文件、資料,經本部核定發給者,得接續發給。
- 3.前項家屬有數人而無法協議時,其家屬生活維持費應平均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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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第8條,家屬領受家屬生活維持費的期間,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則停止支付其本人應領取的家屬生活維持費: 1. 喪失國籍:自喪失國籍當日起停止支付。 2. 被判處徒刑或受到保安處分:自執行刑期或保安處分開始當日起停止支付。 3. 配偶再婚:自再婚登記當日起停止支付。 4. 任職於公職:自就職當日起停止支付。 5. 子女或孫子女已成年:自成年之次月起停止支付。但仍在學就讀或無謀生能力者,可繼續支付直到獲得學士學位或該情況消滅為止。 6. 死亡:自死亡之次月起停止支付。 根據法規的第2項,若上述情形發生,後備指揮部可以通知其他家屬(根據該法規第5條第1項所定的相關家屬),並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例如家屬協議書原本、本部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和最近兩個月的戶籍謄本等),經後備指揮部核准後可以繼續支付給予後續申請的家屬。 至於該法條的相關例子,目前並沒有提供具體例子,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令或裁判書才能找到具體的例子。
- 保安處分名詞
- 結婚登記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戶籍謄本名詞
- 核定名詞
-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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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