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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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稱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之國軍眷區,未經國軍眷區主管單位核准,及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造之建築物。但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合法房屋院內或通道上設置臨時性可移動之遮雨遮陽之棚架,其寬度不超過二公尺,簷高不超過三公尺者。 二、合法房屋平型屋頂上設置臨時性可移動之非鋼筋混凝土構造,而無牆壁門窗遮雨遮陽之棚架,其簷高不超過二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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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第2條,違章建築是指在建築法適用地區內的國軍眷區,未經國軍眷區主管單位核准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卻擅自建造的建築物。但在以下情況下,不在此限: 1. 在合法房屋院內或通道上設置可移動的臨時性遮雨遮陽棚架,其寬度不超過2公尺,簷高不超過3公尺。 2. 在合法房屋平型屋頂上設置可移動的非鋼筋混凝土構造,且無牆壁門窗遮雨遮陽棚架,其簷高不超過2公尺。 參考資料: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 違章建築名詞
- 建築法法規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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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