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稱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之國軍眷區,未經國軍眷區主管單位核准,及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造之建築物。但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合法房屋院內或通道上設置臨時性可移動之遮雨遮陽之棚架,其寬度不超過二公尺,簷高不超過三公尺者。 二、合法房屋平型屋頂上設置臨時性可移動之非鋼筋混凝土構造,而無牆壁門窗遮雨遮陽之棚架,其簷高不超過二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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