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2.23
廢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辦法稱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之國軍眷區,未經國軍眷區主管單位核准,及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造之建築物。但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合法房屋院內或通道上設置臨時性可移動之遮雨遮陽之棚架,其寬度不超過二公尺,簷高不超過三公尺者。
二、合法房屋平型屋頂上設置臨時性可移動之非鋼筋混凝土構造,而無牆壁門窗遮雨遮陽之棚架,其簷高不超過二公尺者。
適用本辦法之國軍眷區,由國軍眷區主管單位繪製眷區範圍圖,分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及憲警單位。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之取締,其權責劃分如左:
一、國防部總政戰部負責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之政策策劃與協調督考。二、陸、海、空軍、聯勤、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國防部總務局、情報局 (國軍眷區主管單位) 負防止所屬眷區違章建築及處理拆除之責。
三、軍管區司令部對國軍眷區違章建築之拆除,負治安維護督導之責,如有發生治安情事之虞時,應適時協調有關單位處理。
四、憲兵司令部負責督導各地區憲兵隊,於軍方眷區主管單位執行眷區違章建築拆除工作時,提供兵力支援現場治安秩序之維護。
五、國軍眷村列管單位及眷村自治會負責查報眷區內違章建築之責,如發現有違章建築情事時,應立即通知停工,並報告眷區主管單位依法處理。
眷區主管單位對所屬眷區內現有之建築物,應實施清理及建卡列管。
為貫徹取締眷區違章建築,憲兵司令部應督導各地區憲兵隊依左列規定執行:
一、當地憲兵隊接獲眷區違章情事之通知,或發現眷區內之違章建築案件,應即瞭解狀況:通報違建所屬眷區主管單位。
二、當地憲兵隊接獲眷區主管單位拆除眷區違章建築通知,應按時派遣足夠兵力,維持現場秩序,處理滋擾事件。
三、地區憲兵隊發現有現役軍人違章建築時,應列入違紀案件,通報其所屬單位處理。
四、憲兵協助處理眷區違章建築之拆除,遇有左列情事發生時,應立即報告其部隊及當地警備機關處理。
(一) 對違章建築之拆除,有滋擾、抗拒情事發生之虞時。
(二) 滋擾、抗拒不能疏導時。
(三) 對滋擾、抗拒當場採取防制措施無效時。
五、地區憲兵隊應將取締拆除本管區內眷區違建情形,於管區軍紀檢討會報時提出檢討報告。
取締國軍眷區違章建築所需經費,由國軍眷區主管單位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支應。
本辦法施行以前,國軍眷區內之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或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通知處理時,各國軍眷區主管單位應會同地方政府實施勘查,並妥訂計畫後專案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02.2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