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眷區主管單位對於眷區違章建築,接到眷村列管單位、眷村自治會報告或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憲警單位通報後,應即時勒令違建眷戶停工,並會同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後依建築法第九十三條強制拆除並移送法辦。 前項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眷村列管單位指派兵工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當地憲兵隊派員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得協調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及警備機關予以協助。 拆除之違章建築材料,除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沒入者外,其餘由違建人自行保管。 拆除之違章建築內所存放之物品,如無法交還其所有人,應代為保管或依法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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