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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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區主管單位對於眷區違章建築,接到眷村列管單位、眷村自治會報告或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憲警單位通報後,應即時勒令違建眷戶停工,並會同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後依建築法第九十三條強制拆除並移送法辦。 前項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眷村列管單位指派兵工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當地憲兵隊派員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得協調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及警備機關予以協助。 拆除之違章建築材料,除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沒入者外,其餘由違建人自行保管。 拆除之違章建築內所存放之物品,如無法交還其所有人,應代為保管或依法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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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第6條,眷區主管單位對於眷區違章建築的處理有以下要點: 1. 眷區主管單位在接到眷村列管單位、眷村自治會報告或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憲警單位通報後,應立即勒令違建眷戶停工。 參考資料: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第6條。 2. 眷區主管單位會會同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進行勘查後,根據建築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強制拆除並移送法辦。 參考資料: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第6條。 3. 拆除違章建築的工作由眷村列管單位指派兵工執行,在執行前需通知當地憲兵隊派員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可協調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及警備機關的協助。 參考資料: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第6條。 4. 拆除違章建築後所產生的材料,除非依據建築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需要沒入,否則由違建人自行保管。 參考資料: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第6條。 5. 若拆除違章建築內所存放的物品無法交還其所有人,則需代為保管或依法提存。 參考資料: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第6條。
- 違章建築名詞
- 第九十三條條文
- 第九十五條條文
- 沒入名詞
- 提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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