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貫徹取締眷區違章建築,憲兵司令部應督導各地區憲兵隊依左列規定執行: 一、當地憲兵隊接獲眷區違章情事之通知,或發現眷區內之違章建築案件,應即瞭解狀況:通報違建所屬眷區主管單位。 二、當地憲兵隊接獲眷區主管單位拆除眷區違章建築通知,應按時派遣足夠兵力,維持現場秩序,處理滋擾事件。 三、地區憲兵隊發現有現役軍人違章建築時,應列入違紀案件,通報其所屬單位處理。 四、憲兵協助處理眷區違章建築之拆除,遇有左列情事發生時,應立即報告其部隊及當地警備機關處理。 (一) 對違章建築之拆除,有滋擾、抗拒情事發生之虞時。 (二) 滋擾、抗拒不能疏導時。 (三) 對滋擾、抗拒當場採取防制措施無效時。 五、地區憲兵隊應將取締拆除本管區內眷區違建情形,於管區軍紀檢討會報時提出檢討報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