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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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取締眷區違章建築,憲兵司令部應督導各地區憲兵隊依左列規定執行: 一、當地憲兵隊接獲眷區違章情事之通知,或發現眷區內之違章建築案件,應即瞭解狀況:通報違建所屬眷區主管單位。 二、當地憲兵隊接獲眷區主管單位拆除眷區違章建築通知,應按時派遣足夠兵力,維持現場秩序,處理滋擾事件。 三、地區憲兵隊發現有現役軍人違章建築時,應列入違紀案件,通報其所屬單位處理。 四、憲兵協助處理眷區違章建築之拆除,遇有左列情事發生時,應立即報告其部隊及當地警備機關處理。 (一) 對違章建築之拆除,有滋擾、抗拒情事發生之虞時。 (二) 滋擾、抗拒不能疏導時。 (三) 對滋擾、抗拒當場採取防制措施無效時。 五、地區憲兵隊應將取締拆除本管區內眷區違建情形,於管區軍紀檢討會報時提出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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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第7條的規定,憲兵司令部應督導各地區憲兵隊執行以下事項: 一、當地憲兵隊接獲眷區違章情事之通知,或發現眷區內的違章建築案件,應立即瞭解狀況並通報違建所屬眷區主管單位。這意味著憲兵隊需要及時了解違章建築的情況,並將相關資訊通報給眷區主管單位。 二、當地憲兵隊接獲眷區主管單位的拆除違章建築通知時,應按時派遣足夠的兵力,維持現場秩序,處理可能發生的滋擾事件。這表明憲兵隊需要按時派遣人員,並針對可能發生的滋擾事件維持現場的秩序。 三、地區憲兵隊發現現役軍人涉嫌違章建築時,應將其列入違紀案件,並通報其所屬單位進行處理。這表示憲兵隊需要將有關現役軍人的違章建築情況列入違紀案件,並通報相關單位進行相應的處理。 四、在憲兵協助處理眷區違章建築的拆除過程中,遇到以下情況時,應立即報告其所屬部隊和當地警備機關進行處理: (一) 拆除違章建築時可能發生滋擾、抗拒行為; (二) 無法疏導滋擾、抗拒行為; (三)對滋擾、抗拒行為採取的防制措施無效。這表示憲兵在拆除違章建築過程中,如果遇到滋擾、抗拒情況出現且無法解決,應即時向相關單位報告處理。 五、地區憲兵隊應將管轄區內眷區違章建築的取締拆除情況,在軍紀檢討會議上提出相關檢討報告。這意味著地區憲兵隊應該將管轄區內眷區違章建築的取締和拆除情況報告並在軍紀檢討會議上進行檢討。 參考資料: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第 7 條
- 違章建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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