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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以前,國軍眷區內之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或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通知處理時,各國軍眷區主管單位應會同地方政府實施勘查,並妥訂計畫後專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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