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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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以前,國軍眷區內之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或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通知處理時,各國軍眷區主管單位應會同地方政府實施勘查,並妥訂計畫後專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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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第9條的規定,在該辦法施行之前,如果國軍眷區內的建築物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或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當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通知國軍眷區主管單位後,應該一同進行勘查,並制定計畫後予以專案處理。 參考資料: -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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