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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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所列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發給時間如左: 一、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內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者,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其補償金於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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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發給補償金的時間分為兩種情況: 一、施行一年六個月內辦妥申請登記並經核定的人,其補償金於施行一年後的翌日起,六個月內一次性發給。 例如,如果該法規施行日期為2020年1月1日,並且申請登記和核定過程於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那麼補償金將於2021年1月2日起,六個月內一次性發給。 二、施行一年六個月後進行申請登記的人,其補償金於辦理申請登記並經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例如,如果該法規施行日期為2020年1月1日,而申請登記和核定過程在2021年7月1日後完成,那麼補償金將於登記核定之日起的三個月內一次性發給。 參考資料: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六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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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